|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考试在线 >> 医药类 >> 执业药师 >> 考试动态 >> 文章正文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时间:2006-3-12 14:52:11 来源:中国考试在线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上一页  [1] [2] 

 相关新闻
200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确定
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通知
山西省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7月3日至5日补报名
天津市2006年执业药师考试7月11日补报名
吉林省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6月26日至27日补报名
 
 
 热点导读
固顶文章 2006年执业药师考试网上辅导介绍
普通文章 200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普通文章 山西省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7月
普通文章 北京市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5月
普通文章 湖南省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
普通文章 山东省日照市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
普通文章 浙江省杭州市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
普通文章 河北省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4月
普通文章 湖北省黄冈市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
普通文章 黑龙江省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了解考试
固顶文章 2006年执业药师考试网上辅导介绍
推荐文章 200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及时
推荐文章 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指南
推荐文章 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渴望得
推荐文章 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推荐文章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推荐文章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推荐文章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合作 版权所有:中国考试在线 电话:010-69754991 京ICP备05005243 目前在线:
Copyright (c) 2003 cnk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律师: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王永刚律师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