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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时间:2006-3-29 11:42:08 来源:中国考试在线
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和加成征收。对于稿酬所得,允许按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扣除费用、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征30%.

  (4)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年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税款征收的内容、应纳税示的核定和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执行顺序,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产种情况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款征收的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13.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归纳税人义务或扣缴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有两种: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4.税款执行的顺序

  当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的行为同时存在时,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纳之前优先清偿。但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财产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有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的债权的权利。

  税款征收的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的追征是指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十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证券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证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证券的概念及其种类。

  2.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了解股票发行的概念、种类。

  4.掌握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5.掌握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和债券发行的管理。

  6.掌握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7.熟悉股票交易的暂停与终止。

  8.熟悉债券交易的条件、程序。

  9.掌握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0.熟悉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11.掌握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的规定。

  12.熟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的四种行为。

  13.熟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和为的规定。

  14.熟悉禁止期诈客房户行为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利益的六种欺诈行为。

  15.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要约方式及协议方式。

  16.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7.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8.了解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竞价交易规则。

  19.熟悉证券公司的种类、设立条件。

  20.熟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则。

  21.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及职能。

  (三)要点说明

  1.投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设立发行投票的条件、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确条件。股票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等。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债券的发行要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上条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申请、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证券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3)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告中期报告。(4)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年度报告。(5)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出临时报告。(6)发行人、承销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6.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2)收购要约。(3)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7.上市公司收购后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限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十三、信托与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点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信托的概念、特征和信托的种类。

  2.了解信托法的概念。

  3.熟悉信托设立条件和无效信托的内容。

  4.掌握信托财产的概念、范围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5.熟悉信托当事人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立法规定。

  6.熟悉投资基金的特点和分类。

  7.熟悉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8.掌握基金合同的法律规定。

  9.了解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要求。

  10.熟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要点说明

  1.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5)债券,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为间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销、折股等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独特性的具体现表现

  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所谓“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资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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