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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时间:2006-3-29 11:42:08 来源:中国考试在线
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一般不能转让其占用的房地产。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策审批。房地产转让,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裁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在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预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2)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3)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可以抵押的房地产。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包括以下几种:(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

  2.熟悉知识产权的特征。

  3.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4.熟悉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5.掌握专利法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等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6.熟悉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现和专利保护的规定。

  7.掌握专利资产评估的规定。

  8.熟悉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9.掌握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规定。

  10.熟悉商标使用的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

  11.熟悉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与原则。

  12.掌握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归属、著作权的保护、限制继承、许可使用的规定。

  (三)要点说明

  1.专利法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载体。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资产评估的规定

  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我国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1)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3)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4)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5)需要进行专利资评估的情形。非国有专利资产在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3.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商品产地。

  4.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归属、著作权的保护、限制和继承、许可使用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或组织。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包括以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8)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内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内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限制。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依法享有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作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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