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特征是:(1)成立上的法定性;(2)财产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留置权成立应具备四个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
16.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交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特征有:(1)双向性;(2)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主要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17.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18.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9.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合同债务的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负,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21.标的物的提存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权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档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物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2)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价款;
(2)继承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包括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买卖合同概念、内容、掌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标的物质的交付期限和地点、标的物风险承担,掌握买卖合同的条款。
2.熟悉买卖合同的解除。
3.掌握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条款。
4.熟悉委托合同和其他相近合同的区别,熟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熟悉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熟悉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租赁物的转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熟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责任。
8.了解《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的概念。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三)要点说明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收人支付价格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双方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出卖人义务即为买收人的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即为出卖人的权利。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者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标的物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受买人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风险自违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卖合同的条款
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除应具备合同的8项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6.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应将委托合同与代理和其他相近的合同区别开来。
7.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1)委托事务条款;
(2)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3)可否转委托条款;
(4)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5)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6)报告义务条款
(7)保密义务条款。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拍卖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及效力、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拍卖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拍卖的概念及种类和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2.熟悉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4.熟悉拍买法律关系的客体。
5.掌握拍买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了解拍买程序和拍卖效力的概念。
7.熟悉拍卖的具体程序及其效力。
8.熟悉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持拍卖活动进行的当事人。在我国,依《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亦即我国的拍卖人必须采取拍卖公司的形式存在。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具备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当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委托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利处分的拍卖标的,并对拍卖标的真实性(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就成为了拍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依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或称“合意竞买人”,是指在诸多兑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竞标的竞买人,也是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购买方。竞买人或称“应买人”,是“竞争购买人”的简称,指依法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按国家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有无特殊要求,可分为一般竞买人和特殊竞买人。一般竞买人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