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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时间:2006-3-29 11:42:08 来源:中国考试在线
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非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

  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外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场地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与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经营原则。

  2.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3.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4.了解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5.了解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基本内容。

  6.掌握汇票的法律规定。

  7.熟悉本本票和支票的法律规定。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9.熟悉保险合同,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10.熟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1.熟悉保险经营规则。

  12.了解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

  13.了解外汇、外汇管理的概念。

  14.熟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5.熟悉违反外理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现、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的效力表现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付款人负有代出票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赶索权。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效力,包括:(1)票据权利的转移,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给被背书人;(2)票据责任的担保,即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其后手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证明,指票据权利的有效转移,可以用背书连续的形式予以证明。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的衔接。

  5.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6.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汇票的付款

  票据付款,是指票据上下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两个阶段。

  8.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汇票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9.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保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弥补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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