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本章介绍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总论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制度的了解和熟悉程度,提高应试者的法学基础知识。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法的表现形式。
2.熟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3.熟悉法人制度、代理制度。
4.掌握诉讼时效和期限。
5.熟悉物权、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6.掌握财产所有权制度。
7.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基本内容。
8.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9.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0.熟悉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
11.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三)要点说明
1.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间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③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收益、没收等属于原始取得的根据。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如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接受他人赠与、互易、买卖合同等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也属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行政许可设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发票的时候,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承担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信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介绍公司法基本知识,阐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的概念、种类。
2.熟悉《公司法》的概念和《公司法》适用范围。
3.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和车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5.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6.掌握股份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及其转让的法律规定。
7.掌握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
8.熟悉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转让条件。
9.掌握公司的财务和会计的法律规定。
10.熟悉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规定。
11.掌握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12.熟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及其权利义务。
13.熟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机构、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了解其他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公司设立的程序,一种是登记设立,另一种是批准成立。采取批准设立的具体程序有:(1)制定公司章程;(2)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如果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并由其兼任公司经理,同时,可不设监事会。关于各组织机构的地位、组成、职权、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的限制等,都要求掌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复杂,其具体设立程序是:(1)制定公司章程;(2)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发起人认领股份、缴纳股款;(4)向社会募股,包括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个组织机构的地位、组成、职权、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的限制等,都要求掌握。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股份发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所得溢价收入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法》还规定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发行。
股份转让是出让人将其股东权转移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过程。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加强股票交易的管理,《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另外,对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的失效也作了规定。
6.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1)改组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2)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3)老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4)境外上市;(5)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6)已发行上市股票,需要增发其他种股票;(7)以非现金资产配发股票;(8)涉及上市公司兼并、收购、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9)已进行过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