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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提纲-商品检验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1-17
文章简介:

  第七节 商品检验Inspection

  一。 商品检验的含义。

  注意三点:

  (一)检验的基本内容(品质 数量和包装)

  (二)检验的附加内容(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三)检验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主要是根据该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以及货物本身的性质, 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确定的。

  二。 买方检验权。

  (一) 买方受领货物和接受货物两种概念的区别。

  (二) 买方检验权的概念(意指在接受货物前实施检验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三) 买方如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可提出的五种要求(修理 降价 交付替代物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四)买方如主动放弃检验权 则意味着丧失了拒收货物 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 检验方式。

  (一) 约定检验(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的具体约定来进行检验)

  注意:三种传统的基本方式+一种新的混合方式。

  1. 在出口国检验(工厂或装运港/地)

  2. 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地 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

  3. 在出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复验(因目前该种方式被交易方广泛采纳 故我国在出口时基本上采用这种方式)

  注意:

  (1) 了解每种检验方式的具体做法。

  (2) 掌握买卖方在各种方式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利弊。

  *4. 采用离岸重量 到岸品质的方法(把品质和重量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分开)

  注意: 了解此种检验方法的相对优越性(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

  5. 合同未约定时的检验(不作重点)

  (二) 法定检验注意: 了解法定检验与约定检验的不同概念。(强制性与自愿性)

  四。 商检机构。

  要求:(一) 掌握国际上三种性质的商检机构。(国家专门设立的官方性检验机构; 半官方的检验机构; 非官方的检验机构)

  (二) 了解我国的政府商检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及其在各地所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CIQ)和我国半官方性的其他商检机构(CCIC)以及国外商检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办事机构)

  五。 检验标准。

  要求: 了解目前我国出口商品检验所实施的四种检验标准。

  六。 检验检疫证书。

  要求:(一) 了解检验程序。(报验/抽样制样/检验/签证放行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 掌握检验检疫证书的作用。

  1. 海关放行的重要凭据。

  2. 公证鉴定的法律证明文件。

  3. 买卖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4. 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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