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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提纲-进出口货物源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1-17
文章简介: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31——232)

  (2)增值标准

  ①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站进口货物FOB的比例,在不同的协定框架下,增值标准各有不同:

  ※《曼谷协定》 增值部分不超过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 增值部分不超过60%

  ※CEPA香港、澳门 增值标准为30%

  ※《东盟协议》 原产于自由贸易区的成分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参见教材232—233)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233)

  (2)实质性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四)、申报要求:申报的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五)、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曼谷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2)《东盟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有关要求

  (1)与备案材料一致

  (2)与实际情况一致

  (3)不可多次使用

  (4)要有未再加工证明的文件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①申报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应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②是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③是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④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和其他保税进口货物,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在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2)对于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

  二、税率适用

  (一)适用原则从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来看,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关税(暂定税率)和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暂定税率)的进口货物,以及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暂定税率确定以后,实行从低适用的原则。

  2、按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是不能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3、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收。

  (二)税率适用时间 (重要的考点)

  参见教材P239

  1、先行申报的,申报进境之日。

  2、进口转关的,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3、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4、集中申报的,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5、因超过规定的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不能确定行为发生之日,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的税率。

  7、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共有5种情况,参见教材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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